“只要出租、出售閑置的銀行卡、手機卡,就能坐收盈利,輕輕松松賺大錢,是不是超心動?檢察官提醒:醒醒吧!你可能已經涉嫌“幫信罪”啦,下面來讓我們看幾個案例。 ”
案例一:將自己的銀行卡供他人使用構成“幫信罪”
今年3月,被告人董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牟取非法利益,楊某某辦理銀行卡和U盾、綁定手機卡號,以600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后,該銀行卡被上游犯罪分子作為支付結算工具實施犯罪,交易流水達104萬元,其中包含被害人被詐騙錢款。被告人董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。
案例二:自己操作銀行卡跑分構成“幫信罪”
2022年9月至今年1月,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轉賬的資金是網絡賭博資金的情況下,為獲取非法利益,提供自己的3個銀行賬號、密碼等給上線跑分,涉案銀行卡流入資金共計1283萬余元,王某非法獲利2400元。被告人王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。
※延伸閱讀:“跑分”一詞很多人聽起來很陌生,其實本質就是通過銀行卡或微信、支付寶等資金支付賬號,為電信網絡詐騙、網絡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非法資金轉移渠道。
案例三:注冊公司后將公司賬戶交他人使用構成“幫信罪”
2022年7月至今年2月,被告人羅某為緩解個人債務壓力,在上網時看到注冊公司可以賺錢的信息,遂通過網絡平臺與對方取得聯系,對方為羅某購買機票,羅某乘坐飛機前往目的地,期間對方給羅某支付住宿費和生活費,羅某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冊公司,到銀行辦理公司賬戶后交對方使用,該公司賬戶實際被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結算,轉入被害人被詐騙錢款298萬元。被告人羅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。
檢察官普法:什么是“幫信罪”呢?“幫信罪”的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,該罪是指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嚴重的行為”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發布的《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(二)》第七條,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,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“幫助”行為:(一)收購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銀行賬戶、非銀行支付賬戶、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、網絡支付接口、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;(二)收購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機卡、流量卡、物聯網卡的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檢察官普法:那么,“幫信罪”將面臨哪些懲戒措施呢?
信用懲戒:人民銀行將相關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礎數據庫,違法違規記錄到個人征信報告,將在一定時間內影響相關人員的貸款和信用卡申請。
限制業務:5年內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,支付賬戶所有業務。也就是說,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機存取款、不能使用網銀、手機銀行轉賬,不能刷卡購物,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,不能注冊支付寶賬戶、不能使用支付寶、微信收發紅包和掃碼支付。
賬戶嚴管: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新開賬戶。懲戒期滿申請開戶的,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審核力度。如果因為幫信犯罪導致銀行賬戶被嚴管,將會影響我們的生活。
法律處分:非法買賣個人銀行賬戶和企業對公賬戶,除受上述懲戒外,還可能涉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規定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、妨害信用卡管理罪、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,甚至詐騙罪,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。
檢察官提醒:1.買賣、出借、出租銀行卡、電話卡、個人身份信息等,都有可能為他人實施電信詐騙、洗錢等犯罪行為提供便利,成為犯罪團伙的幫兇,不但會影響個人征信,還會涉嫌犯罪。2.如果發現周邊有收卡、賣卡等不法行為,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。3.希望廣大群眾時刻保持警惕意識,增強法律意識,保護好個人隱私,不要被所謂的“高價收卡”沖昏頭腦,切勿被蠅頭小利迷惑雙眼。 (民檢宣)